为贯彻落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2014-2020))》等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淄博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机制,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淄博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依据《淄博职教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合作项目、职业教育贡献奖评比奖励办法》,对在推进集团化办学中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不断纳新,激发集团发展活力。淄博职业教育集团决定联合表彰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及范围
此次拟评选淄博职业教育先进单位10个、先进个人1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名额分配体现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职业院校和教师(含校长)的比例均不低于75%。已被评为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一) 淄博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1.职业院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2.先进单位含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淄博职业教育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在职业院校的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等人员,含学校教师和从事行政、科研、科技推广、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含各级党政、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淄博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方针不动摇,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充分发挥党政部门的领导决策作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确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
2.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勇于开拓,不断改革,在办学体制、办学模式、教学组织、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效益显著。
3.具有创新精神,在职教教学科研、先进经验推广以及职业指导与咨询、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在转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完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淄博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创新,艰苦创业,模范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职业教育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重视职业教育事业,在职业教育的指导、管理、研究、改革工作中,在办学体制改革、办学模式创新、促进毕业生就业、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成绩显著。
2.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在学校建设、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校企结合、职业指导等方面成绩显著,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用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认真做好评选组织工作。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通过评选,认真总结经验,积极促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二)要保证评选的民主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正推荐方式进行。评选名额不得突破。推荐领导干部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一起上报。各地要对推荐参评对象进行考察并负责公示情况(对推荐的人选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的检查与上报。评选中要重政策、重贡献,优中选优,评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三)要保证评选的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评选程序组织评选,注意发现新的先进典型,要向第一线的教师和学校倾斜。
四、评选程序
1.参评单位由集团各院校分别推荐,由集团秘书处收集后,对各被推荐单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结合评选条件及被推荐单位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限额推荐报送。
2.召开评选会议,在听取对被推荐单位工作实绩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秘书处审定的建议名单。
3.理事会在听取秘书处汇报的情况下,结合评比限额,研究确定集团“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一:《淄博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职业教育贡献奖评比奖励办法》
附件一:
淄博职业教育集团
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职业教育贡献奖评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集团成员单位深度合作,更好地为集团发展、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服务,表彰集团先进成员单位、先进个人在推动淄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成立先进表彰评比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集团部分理事单位代表、集团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各专业(群)建设分会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评比年限、参评对象与表彰数量
第三条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职业教育贡献奖的评比与奖励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评比时间为每年12月份,表彰时间为集团年会。
第四条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成员单位。
第五条集团校企合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校企合作优秀项目的评选范围:当年完成的由集团成员间开展合作的各级各类校企合作项目(包括: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技术攻关、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共同开发课程、教材等)。
第七条集团职业教育贡献奖的评选范围:加入集团满一年的企业、行业协会等非院校成员单位领导或者理事。
第八条集团年度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评奖数量 10 个,年度校企合作先进个人评奖数量 20 名,年度校企合作优秀项目评奖数量 10 项,年度职业教育贡献奖评奖数量 2—3名。
第三章评比条件
第九条集团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 支持集团工作。一年中积极参加集团秘书处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支持集团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2. 支持职业教育工作。一年中集团成员企业接收集团成员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锻炼,指派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承担专业教学与实践指导,积极参与成员院校专业、课程、教材、基地等建设工作;集团成员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学校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为成员院校与成员企业产学合作工作牵线搭桥,并取得良好成效;
3. 校企合作效果显著。在人才联合培养、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厂中校”“校中厂”)、科技开发与攻关、培训鉴定等产学合作工作中,合作项目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并取得良好成效。
第十条集团校企合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所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
2. 热心支持集团建设与发展工作,积极参与开展课程教学、实践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团队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等校企合作工作;
3. 所承担的校企合作项目进展顺利,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集团校企合作优秀项目奖评选条件
1. 参与合作项目的主要成员加入集团满一年;
2. 项目必须是双方正式签约的校企合作项目或联合申报并获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项目;
3. 项目在评选年度内完成并取得较好成效,对集团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集团职业教育贡献奖评选条件:
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学校设立奖学奖教基金 1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或个人;
2. 捐赠仪器设备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或个人;
3. 由企业投资在学校建立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线,年开展实训不少于 6000 人时数的企业负责人;
4. 为课程教学提供教学场所,近三年连续接收顶岗实习或就业学生(含订单班、人才联合培养班)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
5. 为学校专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获批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精品课程、教学科研项目、重点教材项目中排名前三,且连续三年任兼职教师、年授课时数在 120 学时以上的行业企业专家。
第四章评比程序
第十三条基层推荐。由集团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结合评比条件及集团各成员单位年度产学研合作开展情况,提出拟表彰人选与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至集团秘书处;集团各成员单位也可自行确定拟表彰人选与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至集团秘书处。
第十四条集团秘书处审核并组织先进评比工作小组投票推荐。集团秘书处收到推荐材料后,对各被推荐单位、项目和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召开集团先进评比工作小组会议,在听取对被推荐单位、项目及个人一年来工作实绩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提交集团理事长会议审议的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理事长会议审定。理事长会议在听取秘书处汇报的情况下,结合评比限额以及集团先进评比工作小组投票结果,研究决定集团各项先进名单。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获得集团年度各类先进荣誉的,在集团年会上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